☑ 裁判要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结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交警部门并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推断该职工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结论,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在交警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履职,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对职工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作出判断,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据此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而非仅凭简单推断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鲁行再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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